青岛市保险学会章程
青岛市保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Society of Qingdao,缩写为:ISQD。
第二条 本会性质:青岛市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学术团体,是青岛市保险界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策部署和青岛金融监管局工作安排,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积极探索保险业改革与发展规律,组织开展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行业智库建设,推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社团登记单位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及社团管理单位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B座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开展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行业智库建设。具体工作包括:
(一)组织开展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政策研究,根据监管和市场需要开展课题研究,举办相关学术会议。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行业智库建设,发挥人才、智力优势,提供多种形式的智力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经营管理动态的图书、信息及其他资料;建立和维护学会专属网站等传播平台,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四)组织开展对会员单位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
(五)经相关部门批准,组织评选和表彰在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政策研究、学术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六)承办政府部门移交或委托的相关工作,开展会员需要、社会认可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为本会工作以及为促进青岛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青岛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负责人。会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向本会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交流的书刊资料;
(六)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三)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保险咨询、宣传及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三)决定秘书长(聘任制)的聘任;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主管单位或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理事、秘书长、监事、副会长、会长的变更;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决定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学会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减免会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专职副会长经选举产生后,自然成为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以上人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后,方可任职。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聘任制)的任期不受限制,连任不得超过 60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专职副会长1名,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选并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任职。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秘书处党建工作和本会日常工作;
(二)提名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及其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组织研究本会组织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对专职副会长负责。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专职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有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可提前解聘。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学会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学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青岛银行保险社团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30日学会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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