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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保险智库动态 2020年第3期(总第18期)

    时间:2020-06-29 09:48 来源:【青岛银保监局 青岛市保险学会】
             编者按:青岛保险业专家智库是青岛银保监局、青岛市保险学会成立的全国首家地方保险业智库,旨在建立青岛保险业的智囊和参谋,发挥决策支持和政策宣导的作用。《青岛保险智库动态》作为该智库刊物,主要报告专家智库的活动和成果,传递智库专家的观点和声音,并摘编保险业领导和专家的讲话和论述,供关心保险业发展的领导、专家、学者参考使用。
     
                                                                           智库活动
            青岛保险业智库专家例会召开。6月18日,青岛保险业智库专家例会召开。青岛保险学会秘书处人员、保险业智库专家青大经济学院院长刘喜华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殷克东教授、青岛开放大学王思成教授、市政策研究室处长张勇等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保险学会专职副会长刘淑芳主持,会上通报了《银行保险业前5个月基本运行情况》,报告了《专家智库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要点》并对2020年工作要点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会上各位专家积极发言,献计献策,各种观点相互碰撞,对智库2020年工作提出建议:
            青大经济学院院长刘喜华教授:一是关于聘请校外专业导师和设立实习基地事宜,前期在学会推动下已初步成型,因受疫情的影响,学校刚刚开学,争取在7月完成保险公司校外导师的聘任和高校学生保险实习基地的授牌。二是要进一步加大高校与保险公司的交流互动,青大将邀请保险业界高管进大学讲堂,讲解保险知识,培养保险人才;智库专家及高校老师将深入保险公司调研,了解公司运行情况,为公司的发展把脉问诊,做行业发展的智囊。三是创新课题研究形式,建立高校和保险公司联合研究机构,结合行业发展需求,结合青岛市重大发展战略,加强课题研究的系统性、专业性。每年的重点课题不宜多,注重出精品,出高质量的成果。
            中国海洋大学殷克东教授:一是疫情后保险业发展遇到的新问题,行业要拓宽思路,拓展蓝海市场,近期参加科技部“十四五规划”编写,看到我国对科研项目投入将持续增加,到“十五五”将达到GDP的4%,理工类为主,保险业能否考虑专为科研项目研发保险产品,为科研项目的设备及人员提供保障。二是促进保险业内人员参与保险理论研究,本周参加市政府“金融之星”“金融人才”的评选,发现保险业推荐的人选大多无研究成果或论文,可考虑设立不同层次的研究平台,促进保险从业人员的理论研究水平。三是加强校企互动,发挥高校的师资、科研优势,为行业提供培训、咨询和重点课题研究。四是要对保险业的转型发展加强研究,要为保险业的创新发展加强研究。找到新的突破点,要从风控、引进新投资者以及加强科研设备的投保等方面进行创新研究。
           青岛开放大学王思成教授:一是多种形式办好青岛保险论坛,如网上论坛、跨界联合论坛、专题座谈等,通过论坛的理念引领,助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例如针对保险欺诈、恶意投诉这一热点,可组织保险公司将行业发现的问题及造成的损失归纳总结,并与律师、公安刑侦大队、法官等一起座谈,分析原因、怎样防范、是否涉嫌犯罪、怎样取证等,建立公检法与保险公司风险联防制度,有效遏制骗保、恶意投诉等保险欺诈现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保险业也息息相关。因此,保险行业需要认真和系统地学习研究民法典,促进行业的转型与发展。三是由律师团队牵头成立的“保险参与多层次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建立”课题组,课题研究正在进行,得到了部分保险公司的支持,下一步将加紧推动。
            青岛市府政策研究室张勇处长:一是课题研究应放大格局,突出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关注市委、市府的工作重点、热点。围绕保险业在青岛打造工业互联网之都和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的作用;围绕保险业支持“四新”经济发展;围绕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特别在医疗、养老、健康管理方面;围绕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多出成果,提高社会对保险的关注度。二是加强保险论坛的创新,除请业界专家参与论坛,也可请行业基层单位做主讲嘉宾,谈谈行业发展的新思路、新创意,请市委、市府相关单位领导做“顶格倾听”架起行业与政府的沟通桥梁。
            通过座谈讨论,开阔了视野,提高了站位,为今后智库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专题聚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将开启一个全新的时代。民法典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保险业也息息相关。为方便行业学习理解民法典,下文特节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原监事长、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王和发表的《民法典如何影响保险业》,供领导和专家参考。
     
                                                                        《民法典》如何影响保险业
            一、保险业要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领会立法精神与原则

            (一)要认识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既有总结与传承,更有创新与发展,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二)要认识民法典的根本诉求、立法原则和制定特点。我国民法典全面贯彻和坚持了“以人为本”和“人民中心论”的先进立法理念,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以切实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是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更是将对“人”的保护,贯穿民法典的始终。
            (三)要认识民法典不是一部“新法”。它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基础上,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可谓是“九法归一”和“顺理成章”。从内容看,全新条文的量不大,部分是在原有相关条文基础上做实质性的修改,大多数条款是对原有法律条文的直接承继,因此,传承和稳定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学习民法典需要“承前启后”,更需要“温故知新”。
            (四)要认识民法典又是一部“新法”。这种“新”不仅仅是形式的新,即以“法典”的形式,系统整合,统一规范,更重要的是内容的新,不仅是新的结构,更有全新的理念,同时,“民商合一”是民法典“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特征与进步,学习、理解和执行,均需要在理解内在逻辑与诉求的基础上,解决好民法典(一般法)与商事专门法(特别法)的逻辑关系与衔接问题。保险就是一个典型的场景,因此,要认识、理解并处理好保险经营、保险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五)要认识民法典的法治意义与价值。从技术的角度看,民法典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质的飞跃,不仅是一次历史总结,更是一次全新探索。但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背景看,民法典的出台,既是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又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更是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一个重要契机和动力,因此,无论是学习与认识,还是落实与执行,都不能“就事论事”,要有更高的站位,更深的觉悟。
            (六)要认识到民法典的推出和实施,将开启我国新一轮全民普法教育行动,也应当成为我国保险业开展依法经营教育的契机。近年来,随着人们公民意识的强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民事,还是商事活动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其中一个基础原因是法治水平,也包括立法水平,相对较低,因此,民法典将全面提升我国民事立法水平,并更好地扮演民事法律活动百科全书”的角色,全面普及并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
            二、保险业要结合民法典,全面规范和提升经营水平
            保险属于既典型,又特殊的民事经济活动,保险合同既是一种经济合同,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合同。因此,民法典与保险具有基础和密切的关系。
            长期以来,保险业的法治水平相对较低,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合同纠纷多发,导致了行业存在经营不规范、社会形象不佳、法律风险较大等问题。因此,保险行业学习贯彻民法典首先要解决补课问题,即利用这个机会,加大行业普法力度,通过系统学习深刻理解民法典的公平正义原则,全面提升行业懂法和守法水平。
            从内容看,民法典修改不多,但修改的均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将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以及保险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行业特别关注:
            第一,要从根本上全面领会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原则,特别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指导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根本。民法典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守法的原则,特别是诚信原则,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和基础,不仅是针对投保人,更是对保险人的要求。目前,在保险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营销、承保和理赔过程中,仍存在与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相悖的做法,需要在深刻领会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全面整改、完善与提升,更重要的是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融会贯通,成为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
            第二,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民法典要求从事民事活动,不仅不能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在过去的一个时期,保险经营特别是在创新过程中,行业仍存在不少误区,有些人认为只要形式上不违法,只要符合“概率”,就可以做,至少可以“打擦边球”,如当年的“贴条险”、“世界杯遗憾险”和“脱光险”等,却忘了“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保险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注企业自身利益,出现大量“过度营销”导致的消费误导问题。保险具有显著的社会性特征,因此,行业要理解并树立一个满足“公序良俗”的行为标准。
            第三,保险经营的本质和载体是合同,因此,行业高度关注和深刻领会民法典的“合同编”。民法典在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基础上,完善合同制度,势必对保险产生重大影响。保险业要从两个层面学习和思考,一是民法典将对保险合同与经营产生怎样的影响?二是作为保险经营的对象,各类合同的变化,将对保险经营和服务产生怎样的影响?同时,要特别关注合同成立与变更、典型合同、格式条款制度、电子合同、预约合同、代位权及准合同等相关规定,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视角观察、学习和理解,同时,要把保险合同和经营管理放进去”进行思考和领会。
            第四,民法典的一个重要诉求和进步是全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这将对保险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从营销的视角看,民法典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些新规将对保险营销,特别是电网销、微商和直播营销等新的营销形态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监管部门已经开展了一系列互联网保险治理活动,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管,因此,保险业要理解并觉悟“保护客户就是保护自己”,将个人信息保护转化为行业的自觉行动。
            第五,在保险的经营过程中,无论是风险评估,还是个性化服务,均涉及大量的客户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在民法典全面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背景下,保险行业面临如何依法用数的挑战,既要解决认识问题,也要解决能力问题。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与相关的权益进行了系统的保护,明确“健康信息”为个人信息范畴。保险的射幸合同特征决定了需要在更大程度上获取客户信息,但作为前提是尊重和保护客户隐私和利益,离开了这一点,保险经营乃至存在的基础就会受到质疑,因此,行业要理解并觉悟“只有管好数据才能得到数据”。同时,也将对保险公司的信息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六,作为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也面临着转型与升级,其核心是依法合规和公平正义。民法典在“总则”第七章中对“代理”做了原则性的规范,同时,在“典型合同”中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做专门化的规范。保险业要结合近年来监管部门颁布的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关系的和谐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民法典为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需要很好把握
            民法典的出台、实施与普及,将全面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法治观念,一方面是强化民事主体的维权意识,倒逼相关责任方的依法合规;另一方面是强化民事主体的责任风险意识,特别是通过保险进行转移风险。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也为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同时,责任保险的发展,也为民法典的实施,特别是民事法律责任的救济和落实,切实维护权利方的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还应当注意发挥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通过保险能够实现对违法成本的再分配,形成一种市场化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社会法治水平的提升。
            首先,民法典的一个核心诉求是对人”的保护,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具体而言,是要切实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同时,进一步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人”是人身保险的对象,因此,民法典对“人”的保护为人身保险的经营提供了重要的逻辑基础,同时,也为人身保险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民法典从更好地保护人的基本权益出发,确立了“居住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将对我国的住房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
            其次,“家”是民事活动的一个重要形态,因此,家庭关系是重要基础,也是民法典调整的重要领域。民法典传递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基于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传统文化的家庭互助,这是保险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环境。从传统经营模式看,无论是保险利益的确定,还是赔付对象的甄别,均涉及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民法典进一步明确和清晰了相关规定。从创新经营模式看,“家庭保单”将成为未来的一种重要的经营模式,其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而“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重要基础。
            第三,在财产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可保利益原则是重要基础,其核心是“确权”,依据是“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针对“物权”问题,进行的全面梳理和规范,尤其是针对存在的法律“空白”进行了补缺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法律秩序。民法典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等,特别是解决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障碍。从城市看,住宅相关权益的明确和清晰,为家庭财产保险、住宅质量保险和住房抵押养老保险等,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农村看,土地承包经营和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为农业保险,特别是规模化和集约化农业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为土地流转履约保险营造了良好环境。宅基地的相关规定,为农村以房养老保险提供了制度支持。此外,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范畴,为网络经济领域的保险理顺了关系。
            第四,信用和保证保险,既是未来保险发展的重要领域,又是当前保险面临的巨大挑战。民法典为信用和保证保险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一是通过“典型合同”的第十三章,对“保证合同”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保证责任的外延与内涵;二是关于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默认”问题,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纳入;四是完善了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五是明确和规范了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为信用保险的经营范围与服务领域扩大营造了良好环境。
            第五,民法典是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的一次全面和系统的完善与提升,“侵权责任”部分,与保险经营特别是责任保险关系密切,不仅涉及产品开发与定价,也涉及理赔与服务。一是将侵权责任性质明确为侵权之债”,清晰损害赔偿对象,为责任保险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要关注民法典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这是基础,同时,要关注“自助责任”的相关规定;三是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将对体育保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等产生重大影响。四是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申“故意”和“重大过失”归责原则;五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将对知识产权保险产生重大影响;六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核心是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为网络安全保险,特别是“第三方风险”保险的发展营造外部环境。
            第六,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是责任保险经营的基础,同时,个体的法律责任风险意识是责任保险发展的环境条件。民法典在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完善和提升了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四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这势必全面强化相关领域主体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催生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保险业需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的基础上,开发更有针对性的产品,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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